日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这个决定,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要求,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相继出台。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表示,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作出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此次修订并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共有12条,分别对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预算编制监督、预算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决算审查、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审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等作出规定。
“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史耀斌说。
来源: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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