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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新都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7/4/2

 

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

新都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07年3月29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街道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和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经区委同意,决定设立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新都街道工作委员会。为区人大常委会派驻机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主任或副主任由区委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委员会要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二、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理论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组织好代表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街道和社区建设、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五、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开展好各项调研活动,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

六、办理好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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