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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新农村,代表当先锋”活动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6/6/16
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建设新农村,代表当先锋”活动的决定

(2006年5月29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三创”活动,进一步推动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推进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加快“两个率先”进程,盐城市盐都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决定,在全区人大代表中开展“建设新农村,代表当先锋”活动。

    一、“建设新农村,代表当先锋”活动要以“三个代表”代表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2005]9号文件和省委[2005]23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紧扣区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组织和发动代表强素质、履职责;出主意、献计策;听民声、办实事,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实现我区“两个率先”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全区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这一活动,并将这一活动与“三创”、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自觉执行职务,依法履行职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争当先锋,再作贡献,展示风采。要心系发展,围绕中心,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带头人;要牢记宗旨,执政为民。做联系群众、关心群众、致富群众的贴心人;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做勇于创新、勤于创业、善于创优的有心人;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崇尚科学、遵纪守法、文明新风的倡导人,进一步塑造人大代表的先进形象。

      三、“建设新农村,代表当先锋”活动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各镇人大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尽力为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并注意及时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代表在活动中的先进事迹,共同搞好这一活动,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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