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开展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实施办法
(2009年5月26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一、本区各镇(街道)、新区、西区、区直一、二代表组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由镇人大主席团 (街道人大工委)及相关代表组组织辖区(本组)内各级人大代表,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轮流接待选民。
二、在征求相关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镇人大主席团 (街道人大工委)及相关代表组对本辖区(本组)内的各级人大代表每年轮流参加接待选民的时间作出具体安排。
三、在每次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5天前,在社区发公告,告知接待选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接待日的代表。
四、代表在接待选民时佩戴代表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作好记录,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代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六、代表在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以《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表》形式交由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或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处理。
七、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代表可以以提出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在代表大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意见等形式,使有关问题得到很好落实。
八、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当根据选民提出问题和意见的内容分别交办。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交由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属于上级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交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办理。
九、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办理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部门和单位联系沟通,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也可以以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方式,进行督办。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代表和选民的沟通,切实解决好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真正使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十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再由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及时告知相关接待代表和提出问题和意见的选民,并将有关内容填入《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登记表》的相关栏目,以便督查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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