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试行)
(2007年3月29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精神,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与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办事机构的性质、地位、级别相同,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区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由区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提名,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
区街道人大工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人。
第四条 区街道人大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在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区直机关、司法机关(庭、所)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
(三)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本街道人大代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帮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街道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接待辖区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组织各项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活动,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六)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区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应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区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街道人大工委所需经费列入街道财务计划。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