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区人大代表朱林松 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6年11月22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盐城市盐都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区人大代表朱林松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鉴于区十三届人大代表朱林松因涉嫌受贿罪,2006年10月19日、11月13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已分别许可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和逮捕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会议决定,确认许可对朱林松采取监视居住和逮捕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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