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可以通知被提请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拟任职发言。
第三条 拟任职发言的对象为:被提请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副区长和组成部门局长、主任;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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