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11月26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审查区人大代表的资格,规范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的议事程序,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条 换届时,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出后,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在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补选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常务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并发布公告。 第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当选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在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发给代表证;补选的代表应当及时发给代表证。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不符合法律程序选出的区人大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有关选区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由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迁出(调离)、辞职、罢免、去世等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委员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应经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通过决定,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下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为止。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将会议所需文件及资料发给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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